有感於很多已離婚的媽媽,因為社會規範的種種因素,只要一但離婚,就等於喪失了孩子的扶養和監
護義務,終日以淚洗臉,令人十分不捨~  但是,誰說離婚就必須放棄孩子ㄋ? 如果前夫的家庭環境對
孩子有著隱藏性傷害的時候,又該怎麼辦ㄋ?

另外,很多媽媽在離婚後,因為法律常識的不足,只爭到所謂的"撫養權"就很高興了.殊不知,擁有監護
權才是司法所承認的 ~" 法定代理人 "~很多媽媽辛苦將孩子撫養長大之後, 擁有監護權的爸爸卻可
以輕易的將孩子帶走,這對脆弱的媽媽們更是一項重重的打擊~願以我自己的訴訟經驗,希望能幫助
和我相同境遇的姊妹們,為了孩子的幸福大家一定要堅強,加油喔!
~~ 女人阿.. 一定要學聰明! ~~

*** 沒錢請律師的話可以自己來打官司 ,其實很簡單喔 ***

1.先下載: 民事聲請改定監護人狀,寫好內容後到法院遞狀,繳交費用約 $1000 元.
(在法律上是以" 原告配合被告 " ,所以要到前夫戶籍地所屬的法院申辦才行..)

2.法院會先寄給雙方調解通知,在調解委員會開 2 - 3 次調解庭,如果雙方調解無效才能正式提告.
(這是家事法庭所審理,屬於" 非訟案件 ",所以不會有原告和被告,只有聲請人和相對人的稱呼~)

3.耐心等待法院開庭時間 ,至於庭期,前後大約要開庭 4 - 6 次左右
(開庭時要注意控制情緒,要理性和緩回答法官問題..   我前夫就是在法庭上不斷輕視謾罵我,結果
被法官當庭訓斥了3 次~ 這將會影響法官對你的印象. 情緒不佳的人,法官不會將孩子交給他的)

4.訴訟前,應詳細收集前夫不利小孩的事証(例如:賭博,喝酒,吸毒 等..不良習慣會影響孩子)
另外,也要舉出自己可以給予孩子最佳利益的條件(包括: 經濟來源,支援系統,良好的環境.等等..)

PS: 如果孩子已經在媽媽身邊,那就要收集所有跟孩子相關的任何單據~  包括: 孩子的醫療單據 ; 
學校和安親班 繳費收執聯 ; 其他日常所需開銷之發票 等等...  來證明孩子始終都是媽媽辛苦所撫
養的,只是當初沒有談好監護權而已..這樣對 " 監護權人改定 " 會更加有利喔!

5.如果孩子在爸爸那邊,而對方長期不給探視,也可一併列出~ 
(法律有規定,擁有監護權的一方,如果長期不給另一方探視小孩,可以申請強制執行, 請警察或社工
陪同探視,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請' 改定監護權人'..因為男女雙方雖已經離婚,但還是擁有親權,雙方都
必須要履行當父母的義務,沒有任何人可以擅自剝奪孩子的權益)

6.數次開庭後,法院會派社工到雙方家庭做訪視,記得面對社工時態度要好一點..
當社工問及如果改定監護權後,是否願意讓另一方探視的時候,一定要回答 - " 非常願意 " ~~
因為法官是以 " 孩童最佳利益 " 為優先,若監護人心胸狹小並刻意阻擾親情的話,法官會認為你難
以擔任而駁回~ 所以,千萬不要拒絕給予對方探視.否則只會浪費時間與影響法官對你的印象..

訪視內容如下:

 

社 工 訪 視 內 容

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,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,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,考慮一切情況,
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:

1. 子女之年齡、性別、人數及健康狀況。

2.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。

3. 父母之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健康情形、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。

4.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。

5.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。


 


 

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



以下是 民事聲請改定監護人狀


 

 

民事聲請改定監護人狀

案號

年度   字第     號

承辦股別

 

訴訟標的

金額或價額

新台幣 

稱謂

姓名或名稱

依序填寫: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住居所、就業處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、郵遞區號、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郵件位址、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。

聲請人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相對人

○○○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○○○
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(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):

 

性別:男/女  生日:     職業:

 

住:

 

郵遞區號:     電話:

 

傳真:

 

電子郵件位址:

 

送達代收人:

 

送達處所:

 

 

 
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(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):

 

性別:男/女  生日:     職業:

 

住:

 

郵遞區號:     電話:

 

傳真:

 

電子郵件位址:

 

送達代收人:

 

送達處所:

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:

聲請事項

一、對未成人○○○之權利義務改定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。
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
事實及理由

一、聲請人係未成年人○○○之○(證一)。按聲請人與相對人

□於民國○○年○月○日協議離婚(證二)

□自民國○○年○月○日起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

,雙方協議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相對人任之,惟□該項協議不利

於子女,□行使、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

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。具體事實如下:

 

二、聲請人目前有固定職業,身體健康,有經濟能力,且與未成年子女感

情良好,又有家屬從旁協助,未成年子女住所設籍於○○縣,為未成

人之最佳利益,爰聲請改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,以利日後

代為處理事務。

  此 致

 

 

○○○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

證物名稱

及件數

一、戶籍謄本○件。

二、離婚協議書影本○件。

中華民國   年   月   日

具狀人         簽名蓋章

撰狀人         簽名蓋章


 

 

 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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