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後,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即有探視權, 監護權人是不能拒絕其探視的..

萬一爭不到監護權,探視又遭刁難,也不用使出激烈手段, 那該怎麼辦ㄋ?
「下次探視時可找社工員陪同,若有必要可發存證信函,這些都是探視權受損證據,
蒐證齊全後可打官司主張探視權,若仍遭拒還有機會打官司要求改定監護權。」

夫妻不管是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,「一定要把孩子監護權、探視權問題談好。」
甚至連探視次數、地點、時間也要協議清楚,以免埋下衝突導火線。




以下是 民事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狀


 

民事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狀

案號

年度   字第     號

承辦股別

 

訴訟標的

金額或價額

新台幣 

稱謂

姓名或名稱

依序填寫: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住居所、就業處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、郵遞區號、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郵件位址、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。

聲請人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相對人

○○○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○○○
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(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):

 

性別:男/女  生日:     職業:

 

住:

 

郵遞區號:     電話:

 

傳真:

 

電子郵件位址:

 

送達代收人:

 

送達處所:

 

 

 
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(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):

 

性別:男/女  生日:     職業:

 

住:

 

郵遞區號:     電話:

 

傳真:

 

電子郵件位址:

 

送達代收人:

 

送達處所:

為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:

聲請事項

一、准予聲請人得依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及時間與未成年子女○○○會面交

往。
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
事實及理由

□兩造於○○年○月○日離婚(如附件證物)

□兩造自○○年○月○日起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

,未成年子女○○○協議由相對人監護,但至今均未容許探視接回同宿,

有時打電話給子女,相對人及其家人拒不交給子女接聽。爰依民法□第

1055條第5項□第1089條之1規定請求。

 

 

  此 致

 

 

 

 

 

○○○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

證物名稱

及件數

戶籍謄本○件。

中華民國   年   月   日

具狀人         簽名蓋章

撰狀人         簽名蓋章


 

 

 

資料來源:佛曰不可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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