萬一爭不到監護權,探視又遭刁難,也不用使出激烈手段, 那該怎麼辦ㄋ?
「下次探視時可找社工員陪同,若有必要可發存證信函,這些都是探視權受損證據,
蒐證齊全後可打官司主張探視權,若仍遭拒還有機會打官司要求改定監護權。」
夫妻不管是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,「一定要把孩子監護權、探視權問題談好。」
甚至連探視次數、地點、時間也要協議清楚,以免埋下衝突導火線。
以下是 民事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狀
民事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狀 |
|||||
案號 |
年度 字第 號 |
承辦股別 |
|
||
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|
新台幣 元 |
||||
稱謂 |
姓名或名稱 |
依序填寫: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住居所、就業處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、郵遞區號、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郵件位址、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。 |
|||
聲請人
相對人 |
○○○
○○○ |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(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):
性別:男/女 生日: 職業:
住:
郵遞區號: 電話:
傳真:
電子郵件位址:
送達代收人:
送達處所: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(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):
性別:男/女 生日: 職業:
住:
郵遞區號: 電話:
傳真:
電子郵件位址:
送達代收人:
送達處所: |
|||
為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: |
|||||
聲請事項 |
|||||
一、准予聲請人得依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及時間與未成年子女○○○會面交 |
|||||
往。 |
|||||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|
|||||
事實及理由 |
|||||
□兩造於○○年○月○日離婚(如附件證物) |
|||||
□兩造自○○年○月○日起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 |
|||||
,未成年子女○○○協議由相對人監護,但至今均未容許探視接回同宿, |
|||||
有時打電話給子女,相對人及其家人拒不交給子女接聽。爰依民法□第 |
|||||
1055條第5項□第1089條之1規定請求。 |
|||||
|
|||||
|
|||||
此 致 |
|||||
|
|||||
|
|||||
|
|||||
|
|||||
|
|||||
○○○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|
|||||
證物名稱 及件數 |
戶籍謄本○件。 |
||||
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|
|||||
|
|
資料來源:佛曰不可說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