護義務,終日以淚洗臉,令人十分不捨~ 但是,誰說離婚就必須放棄孩子ㄋ? 如果前夫的家庭環境對
孩子有著隱藏性傷害的時候,又該怎麼辦ㄋ?
另外,很多媽媽在離婚後,因為法律常識的不足,只爭到所謂的"撫養權"就很高興了.殊不知,擁有監護
權才是司法所承認的 ~" 法定代理人 "~很多媽媽辛苦將孩子撫養長大之後, 擁有監護權的爸爸卻可
以輕易的將孩子帶走,這對脆弱的媽媽們更是一項重重的打擊~願以我自己的訴訟經驗,希望能幫助
和我相同境遇的姊妹們,為了孩子的幸福大家一定要堅強,加油喔!
~~ 女人阿.. 一定要學聰明! ~~
*** 沒錢請律師的話可以自己來打官司 ,其實很簡單喔 ***
1.先下載: 民事聲請改定監護人狀,寫好內容後到法院遞狀,繳交費用約 $1000 元.
(在法律上是以" 原告配合被告 " ,所以要到前夫戶籍地所屬的法院申辦才行..)
2.法院會先寄給雙方調解通知,在調解委員會開 2 - 3 次調解庭,如果雙方調解無效才能正式提告.
(這是家事法庭所審理,屬於" 非訟案件 ",所以不會有原告和被告,只有聲請人和相對人的稱呼~)
3.耐心等待法院開庭時間 ,至於庭期,前後大約要開庭 4 - 6 次左右
(開庭時要注意控制情緒,要理性和緩回答法官問題.. 我前夫就是在法庭上不斷輕視謾罵我,結果
被法官當庭訓斥了3 次~ 這將會影響法官對你的印象. 情緒不佳的人,法官不會將孩子交給他的)
4.訴訟前,應詳細收集前夫不利小孩的事証(例如:賭博,喝酒,吸毒 等..不良習慣會影響孩子)
另外,也要舉出自己可以給予孩子最佳利益的條件(包括: 經濟來源,支援系統,良好的環境.等等..)
PS: 如果孩子已經在媽媽身邊,那就要收集所有跟孩子相關的任何單據~ 包括: 孩子的醫療單據 ;
學校和安親班 繳費收執聯 ; 其他日常所需開銷之發票 等等... 來證明孩子始終都是媽媽辛苦所撫
養的,只是當初沒有談好監護權而已..這樣對 " 監護權人改定 " 會更加有利喔!
5.如果孩子在爸爸那邊,而對方長期不給探視,也可一併列出~
(法律有規定,擁有監護權的一方,如果長期不給另一方探視小孩,可以申請強制執行, 請警察或社工
陪同探視,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請' 改定監護權人'..因為男女雙方雖已經離婚,但還是擁有親權,雙方都
必須要履行當父母的義務,沒有任何人可以擅自剝奪孩子的權益)
6.數次開庭後,法院會派社工到雙方家庭做訪視,記得面對社工時態度要好一點..
當社工問及如果改定監護權後,是否願意讓另一方探視的時候,一定要回答 - " 非常願意 " ~~
因為法官是以 " 孩童最佳利益 " 為優先,若監護人心胸狹小並刻意阻擾親情的話,法官會認為你難
以擔任而駁回~ 所以,千萬不要拒絕給予對方探視.否則只會浪費時間與影響法官對你的印象..
訪視內容如下:
社 工 訪 視 內 容
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,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,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,考慮一切情況,
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:
1. 子女之年齡、性別、人數及健康狀況。
2.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。
3. 父母之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健康情形、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。
4.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。
5.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。
以下是 民事聲請改定監護人狀
民事聲請改定監護人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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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號 |
年度 字第 號 |
承辦股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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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|
新台幣 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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稱謂 |
姓名或名稱 |
依序填寫: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住居所、就業處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、郵遞區號、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郵件位址、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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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人
相對人 |
○○○
○○○ |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(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):
性別:男/女 生日: 職業:
住:
郵遞區號: 電話:
傳真:
電子郵件位址:
送達代收人:
送達處所: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(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):
性別:男/女 生日: 職業:
住:
郵遞區號: 電話:
傳真:
電子郵件位址:
送達代收人:
送達處所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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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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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事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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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對未成人○○○之權利義務改定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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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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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實及理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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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聲請人係未成年人○○○之○(證一)。按聲請人與相對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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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於民國○○年○月○日協議離婚(證二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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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自民國○○年○月○日起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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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雙方協議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相對人任之,惟□該項協議不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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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子女,□行使、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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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。具體事實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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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聲請人目前有固定職業,身體健康,有經濟能力,且與未成年子女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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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良好,又有家屬從旁協助,未成年子女住所設籍於○○縣,為未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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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之最佳利益,爰聲請改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,以利日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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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為處理事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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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 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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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○○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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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物名稱 及件數 |
一、戶籍謄本○件。 二、離婚協議書影本○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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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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